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業經大法官決議受理案件之聲請人達二十人者,按下列標準折抵案件: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折抵一件。 (二)四十人以上者,折抵二件。但案情複雜,經大法官決議者,依該決議折抵。 前項之折抵,自下一輪次為之。
十一、業經大法官決議受理案件之聲請人達二十人者,按下列標準折抵案件: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折抵一件。 (二)四十人以上者,折抵二件。但案情複雜,經大法官決議者,依該決議折抵。 前項之折抵,自下一輪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