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業經大法官決議受理案件之聲請人達二十人者,按下列標準折抵案件: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折抵一件。 (二)四十人以上者,折抵二件。但案情複雜,經大法官決議者,依該決議折抵。 前項之折抵,自下一輪次為之。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1條,當聲請人達到二十人時,可以折抵為一件案件。當聲請人超過四十人時,可以折抵為兩件案件。然而,如果案情複雜並經由大法官決議,則根據該決議進行折抵。折抵的計算是從下一個輪次開始。 例如,如果某一輪次中有二十五人聲請案件,則該案件可以折抵為一件。如果某一輪次中有五十人聲請案件,根據一般標準可以折抵為兩件,但如果案情複雜且被大法官決議,則可能根據該決議進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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