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案件經大法官決議併入他案者,改分受併案之大法官。 前項情形,原承辦大法官應將案卷及審查報告移交受併案之大法官。受併案之大法官於結案時,按併入案件之件數折抵,於五件以內者,折抵一件;逾五件者,每逾五件以內,增加折抵一件,最多折抵五件。但大法官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折抵,自下一輪次為之。
十、案件經大法官決議併入他案者,改分受併案之大法官。 前項情形,原承辦大法官應將案卷及審查報告移交受併案之大法官。受併案之大法官於結案時,按併入案件之件數折抵,於五件以內者,折抵一件;逾五件者,每逾五件以內,增加折抵一件,最多折抵五件。但大法官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折抵,自下一輪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