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案件經大法官決議併入他案者,改分受併案之大法官。 前項情形,原承辦大法官應將案卷及審查報告移交受併案之大法官。受併案之大法官於結案時,按併入案件之件數折抵,於五件以內者,折抵一件;逾五件者,每逾五件以內,增加折抵一件,最多折抵五件。但大法官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折抵,自下一輪次為之。
本問題涉及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0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案件經由大法官的決議併入其他案件,則原本承辦該案件的大法官應將案卷和審查報告移交給接手該併案的大法官。受併案的大法官在結案時,根據併入案件的數量進行折抵,每五件併入案件折抵一件,超過五件的部分,每逾五件增加折抵一件,最多折抵五件。然而,如果大法官另有決議則不受此限制。折抵的計算從下一輪次開始。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0條的目的是規定了在案件併入時,原承辦大法官應將案卷和審查報告移交給受併案的大法官,並且受併案的大法官在結案時根據併入案件的數量進行折抵計算。 - 折抵的計算是根據併入案件的數量進行的,每五件併入案件折抵一件,超過五件的部分,每逾五件增加折抵一件,最多折抵五件。 - 如果大法官另有決議,則不受折抵計算的限制。 資料來源: - 國家法規資料庫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0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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