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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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憲法法庭分案人員應依收案年度、案件類型及當年度收案順序,冠以年度、字別、號數,並載於卷面。其字別之編定,依憲法法庭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類型對照表(如附件)。 聲請人以一聲請書同時聲請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條所定不同案件類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應依首要聲明事項之案件類型編定字別。但大法官另有決議,不在此限: (一)併有法規範憲法審查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聲請者,依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編定字別。 (二)併有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聲請者,依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編定字別。 (三)併有機關爭議與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者,依機關爭議案件編定字別。 (四)同時聲請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各款案件類型與本法第一條第二項案件類型者,依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各款案件類型編定字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