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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4 條

四、分案以聲請人提出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編為一案。 同一聲請人於憲法訴訟程序進行中,就同一案件提出補充聲請書、追加聲請客體,或為其他程序事項之聲請,均不另編案。聲請人於憲法訴訟程序進行中,對同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不同法規範以不同聲請書分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視為追加聲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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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4條的規定,分案的基準是根據聲請人提出的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來編案。如果同一聲請人在憲法訴訟程序中就同一案件提出補充聲請書、追加聲請客體,或者提出其他程序事項的聲請,都不會另外編案。如果在憲法訴訟程序中,聲請人對同一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了不同的法規範並以不同的聲請書分別提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則視為追加聲請客體。這樣的規定確保了相同案件的聲請不會重複編案,同時也允許聲請人針對同一確定終局裁判提出不同的法規範的聲請。然而,針對此項規定,我並未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具體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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