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5 條
五、案件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先後編號之順序,按「大法官分組、請假、迴避代理次序表」(以下簡稱次序表)所定審查庭及其成員之大法官排序,與附件所定案件字別,併與本要點所定各項分案規定,設定配案輪次,依電腦系統隨機分配之結果分案,確定案件之承辦大法官。 前項次序表,應於前一年司法年度末,經大法官行政會議決議通過確定之。 遇有次序表變動時,依新次序表順序重新設定配案輪次,進行分案。分案應列印電腦分案清單,由憲法法庭書記廳陳憲法法庭審判長或其指定之人核閱後,將卷宗交書記官簽收。 分案人員應於書狀到憲法法庭之次一工作日,將基本資料輸入電腦,並於再次工作日分案。但情形急迫者,應隨到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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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解釋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5條如下: 根據此條款,案件的分配應按照先後編號的順序,依照大法官分組、請假、迴避代理次序表的規定進行分配,並根據案件字別和本要點的各項分案規定,確定由哪位大法官承辦該案。次序表應在司法年度末通過大法官行政會議的決議確定。如果次序表有變動,則需要重新設定配案輪次並進行分案。分案清單應該列印出來,由憲法法庭的書記廳提交給憲法法庭審判長或其指定人核閱,然後才能交給書記官。 根據上述資料,沒有提及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此條款的解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來支持此條款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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