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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案件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先後編號之順序,按「大法官分組、請假、迴避代理次序表」(以下簡稱次序表)所定審查庭及其成員之大法官排序,與附件所定案件字別,併與本要點所定各項分案規定,設定配案輪次,依電腦系統隨機分配之結果分案,確定案件之承辦大法官。 前項次序表,應於前一年司法年度末,經大法官行政會議決議通過確定之。 遇有次序表變動時,依新次序表順序重新設定配案輪次,進行分案。分案應列印電腦分案清單,由憲法法庭書記廳陳憲法法庭審判長或其指定之人閱後,將卷宗交書記官簽收。 分案人員應於書狀到憲法法庭之次一工作日,將基本資料輸入電腦,並於再次工作日分案。但情形急迫者,應隨到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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