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其分受案件之比例為其他大法官之六分之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6條的規定,憲法法庭的院長、副院長在分受案件比例上,為其他大法官的六分之一。這表示在案件分配時,院長和副院長應該承擔較少的案件,相對於其他大法官而言。例如,如果憲法法庭共有十個大法官(包括院長和副院長),則院長和副院長合計只需承擔六分之一的案件數量,而其他大法官則承擔剩餘的案件數量。這種分配比例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院長和副院長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源來處理其他與法庭運作相關的事務,如管理和監督,以確保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該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憲法法院法》及相關法律文件,如案件分配制度和組織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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