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憲法訴訟卷宗經集中保管而尚未逾管理保存期間者,如有聲請閱覽卷內文書、檔卷或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分由原承辦大法官辦理。但原承辦大法官已卸任者,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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