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同一聲請人之相關聯案件,或不同聲請人聲請審查客體部分相同之案件,得依大法官之決議,全案併由同一大法官辦理。
根據這段文字中的參考資料,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8 條規定,在相同聲請人或相同客體部分的不同聲請人的相關聯案件中,可以由同一位大法官負責辦理。這種併案審理的決定需要根據大法官的決議來進行。具體案例可參考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中的相關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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