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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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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者。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者。 (四)原告為訴之變更,經法院專就新訴為判決者。 (五)調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者。 (六)有第九十八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情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00條,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可以具備以下情形之一,以報結: (一)裁定駁回上訴:指上訴全部被駁回的裁定。 (二)撤回上訴:指上訴全部被上訴人依法撤回,或因法定原因被視為撤回的情形。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指上訴全部經判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原法院,或移送至管轄法院的情形。 (四)原告為訴之變更:指原告提起新訴並經法院專就新訴作出判決的情形。 (五)調解成立: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3條適用第420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案件正在調解中並已達成調解的情形。 (六)具有第98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的情況。 這條法規描述了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報結的各種情形。在這些情形中,如果符合一、二、三、四、五或六項情形之一,法院可以作出報結的裁定。具體依據上述法條,法院在審理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時,可以根據以上情形做出裁定,例如裁定駁回上訴、撤回上訴、發回更審或移送、原告為訴之變更、調解成立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適當的裁決。

  • 裁定駁回名詞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第四百六十三條條文
  • 繫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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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00 條規定:「一百、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