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01 條
一百零一、智慧財產民事抗告程序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或廢棄、變更原裁定之裁定者。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者。 (三)撤回原審聲請之全部者。 (四)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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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01條規定了智慧財產民事抗告程序事件報結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一款,若抗告的全部事項被判駁回、廢棄或變更,或者抗告人撤回抗告,或者撤回原審聲請的全部,或者抗告有數個部分,但已經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全部處理完畢,即可報結。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是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範例:根據智慧財產民事抗告程序事件報結的第一項,如果抗告人撤回了抗告,法院就可報結該事件。例如,如果某個抗告人在智慧財產民事案件中撤回了他的抗告,法院就會將該案件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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