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六、其他智慧財產民事聲請、聲明、囑託或發回、發交更審事件,準用第九十八點至第一百零五點之規定,於全部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對於其他智慧財產民事聲請、聲明、囑託或發回、發交更審的事件,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06條,可以適用該要點中第98點至105點的規定。直到所有的事項都經過報結之後,才能進行報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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