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12 條
一百十二、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之智慧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假扣押:依假扣押裁定查封動產或不動產完畢者。 (二)禁止處分:依假扣押裁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分別為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者。 (三)免為假扣押:債務人依裁定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者。 (四)假處分:依假處分裁定,查封或使管理人占有其物,或將假處分裁定送達於債務人或揭示者。 (五)併案辦理:對於已開始實施假扣押、假處分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經記載於執行筆錄,而併已開始假扣押、假處分之事件進行者。 (六)撤回聲請之全部者。 (七)智執全助事件:已函復囑託法院執行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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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2 條,假扣押、假處分之智慧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可以報結的情形包括: 1. 假扣押:已完成根據假扣押裁定所進行的動產或不動產查封。 2. 禁止處分:根據假扣押裁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發出禁止處分的命令。 3. 免為假扣押:債務人根據裁定提供擔保,被免除進行假扣押的處分。 4. 假處分:根據假處分裁定進行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或者將假處分裁定送達給債務人或公告揭示。 5. 併案辦理:對於已經開始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的債務人財產,其他債權人再次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在執行筆錄中記載,以一併處理已開始執行的案件。 6. 撤回聲請的全部內容。 7. 智執全助事件:已經向法院報告執行結果。 以上是對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2 條的逐條解釋。根據最新資料,我未能找到具體的案例與該項規定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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