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百十一、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智慧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自動履行:債務人依執行名義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經債權人向執行法院陳明者。 (二)代為履行:債務人不依執行名義履行,經執行法院以其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或採買交付完畢者。 (三)實現其目的:執行名義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而該他人已實現其行為或債務人確定不為該行為者。 (四)原物分割:繼承人或共有人執行名義應分得部分已點交完畢者。 (五)分配價金:命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共有人之執行名義,經分配完畢者。 (六)價格補償:命繼承人或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取得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而以價金補償他人之執行名義,其他繼承人或共有人已受領補償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