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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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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智慧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自動履行債務人執行名義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經債權人向執行法院陳明者。 (二)代為履行:債務人不依執行名義履行,經執行法院以其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或採買交付完畢者。 (三)實現其目的:執行名義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而該他人已實現其行為或債務人確定不為該行為者。 (四)原物分割繼承人或共有人執行名義應分得部分已點交完畢者。 (五)分配價金:命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共有人之執行名義,經分配完畢者。 (六)價格補償:命繼承人或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取得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而以價金補償他人之執行名義,其他繼承人或共有人已受領補償金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1 條》,具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的智慧財產強制執行事件應報結: (一)自動履行:債務人根據執行名義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並向執行法院提交相關證明。 (二)代為履行:債務人未根據執行名義履行,但執行法院已命令第三人代為履行,並且費用已由債務人支付,代為履行或交付已完成。 (三)實現其目的:執行名義要求債務人容忍他人的行為或禁止債務人進行特定行為,而該他人已實現其行為,或債務人已確定不會執行該行為。 (四)原物分割:繼承人或共有人在執行名義下應分得的部分已經交付完成。 (五)分配價金:命令將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品變賣,並將所得的價金按照執行名義分配給各繼承人或共有人,且分配已完成。 (六)價格補償:命令繼承人或共有人中的某一人或多人取得繼承財產或共有物的全部或部分,並以價金補償其他人的執行名義,其他繼承人或共有人已經收到補償金。 參考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11 條

  • 強制執行名詞
  • 自動履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原物分割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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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1 條規定:「一百十一、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智慧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