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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10 條

一百十、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智慧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無從交付:執行名義所載應交付債權人不動產或不代替物之動產,於執行時,確已不存在,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 (二)強制交付:應交付債權人之動產或不動產,經執行法院執行交付債權人點收者。 (三)自行交付:應交付債權人之動產或不動產,於執行程序進行中,已由債務人自行交付債權人點收,經債權人向執行法院陳明或經法院通知逾期不為陳報者。 (四)移轉交付: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者。 (五)發給證明書: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發給債權人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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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以下是每一項法條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1.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條: 根據該法條,執行法院在智慧財產強制執行事件中,當物品的交付請求權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報結: - 無從交付:執行法院經裁定駁回強制執行的聲請,因應交付債權人的不動產已不存在或不動產無法替代物品。 - 強制交付:執行法院已執行交付動產或不動產給債權人,並由債權人點收。 - 自行交付: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已自行交付動產或不動產給債權人,且債權人已經向執行法院陳明或執行法院通知逾期未陳報。 - 移轉交付:執行法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的權利轉移給債權人。 - 發給證明書:執行法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債權人證明書。 範例: 例如,在一個智慧財產強制執行事件中,債權人請求執行法院交付特定的動產給他。如果執行法院裁定該動產已不存在,並駁回了強制執行的聲請,這情況符合第一項的無從交付情形。 參考資料: - 強制執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8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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