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百十九、智慧財產刑事再審程序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法院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或無再審之理由,經裁定駁回聲請者。 (二)裁定准予開始再審:法院認有再審理由,經裁定開始再審者。 (三)撤回:聲請人撤回再審之聲請者。 (四)准予開始再審程序案件之報結,準用第一百十六點之規定。
一百十九、智慧財產刑事再審程序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法院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或無再審之理由,經裁定駁回聲請者。 (二)裁定准予開始再審:法院認有再審理由,經裁定開始再審者。 (三)撤回:聲請人撤回再審之聲請者。 (四)准予開始再審程序案件之報結,準用第一百十六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