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19 條
一百十九、智慧財產刑事再審程序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法院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或無再審之理由,經裁定駁回聲請者。 (二)裁定准予開始再審:法院認有再審理由,經裁定開始再審者。 (三)撤回:聲請人撤回再審之聲請者。 (四)准予開始再審程序案件之報結,準用第一百十六點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19條,智慧財產刑事再審程序案件的報結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一)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當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或者無再審之理由,並經裁定駁回聲請時,該案件即可進行報結。 (二)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當法院認為該案件具有再審理由,並經裁定開始再審時,該案件即可進行報結。 (三)撤回:當聲請人撤回再審之聲請時,該案件即可進行報結。 (四)准予開始再審程序案件之報結,準用第一百十六點之規定。 總結來說,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19條,當智慧財產刑事再審案件符合上述條件時,即可進行報結。更詳細的例子或法規解釋,我目前無法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