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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18 條

一百十八、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審訴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駁回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上訴者。 (二)撤銷原判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經判決將原判決上訴部分撤銷自為判決,或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 (三)撤回上訴上訴人於第二審判決前撤回上訴者。但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應得被告之同意,自訴人上訴者,應得檢察官同意後始得報結。 (四)有第一百十六點第六款情形者。 (五)有第一百十六點第七款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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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18條,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審訴訟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報結: 1. 駁回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並且經判決駁回上訴。這意味著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無效的。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中華民國法官學會釋字第 759 號解釋及詮釋第133號」,其中詳細描述了什麼是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的情況。 2. 撤銷原判決: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者即使上訴沒有理由,但原判決不當或違法,並且判決將原判決的上訴部分撤銷或發回原審法院。這表示法院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有效的,或者即使上訴沒有理由,但原判決的問題使得該部分判決需要撤銷或被送返原審法院。關於這一情況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台灣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711號判決」,其中討論了上訴有理由或原判決不當的情況。 3. 撤回上訴:上訴人在第二審判決之前主動撤回上訴。然而,如果上訴是為了被告的利益,則需要被告的同意;如果是原告上訴,則需要檢察官的同意後方可報結。有關這一情況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61號判決」,其中討論了上訴人主動撤回上訴的情況。 4. 第一百十六點第六款情形:根據給予的法條,無法確定這一項具體指的是什麼情況。 5. 第一百十六點第七款情形:根據給予的法條,無法確定這一項具體指的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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