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百十七、依前點第七款報結之案件,應分「智他調」案列管,並由原承辦股持續每半年至少調查一次其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智他調」案應即簽結,併入原刑事本案,同時將該本案卷宗送分案室以原字別重分新案,由原承辦股續行審理。
一百十七、依前點第七款報結之案件,應分「智他調」案列管,並由原承辦股持續每半年至少調查一次其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智他調」案應即簽結,併入原刑事本案,同時將該本案卷宗送分案室以原字別重分新案,由原承辦股續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