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七、依前點第七款報結之案件,應分「智他調」案列管,並由原承辦股持續每半年至少調查一次其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智他調」案應即簽結,併入原刑事本案,同時將該本案卷宗送分案室以原字別重分新案,由原承辦股續行審理。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7 條規定了某些案件的處理方式。根據第七款,該法條要求對已經報結的案件進行「智他調」,也就是核實案件處理的原因是否已經消滅。如果案件處理的原因已經消滅,則應立即簽結「智他調」案,並將其併入原刑事案件中,同時將原本案的卷宗送往分案室進行重新分案,由原承辦股繼續審理新案件。具體案例並未提供,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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