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21 條
一百二十一、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判決駁回: 1.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 2.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 3.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上訴者。 (二)裁定: 1.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者。 2.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者。 (三)全部終局判決:法院依原告之聲明,經為全部之終局判決者。 (四)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撤回其訴或上訴者。 (五)諭知管轄錯誤:法院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管轄判決者。(六)和解成立:法院試行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者。 (七)刑事訴訟案件依第一百十六點第六款通緝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八)調解成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規定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巿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九)其他: 1.刑事訴訟因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經依法停止審判,並簽奉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2.刑事訴訟因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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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1 條,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可以報結: 一、判決駁回:這包括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不合法或無理由,並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以及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還有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提起上訴,被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並判決駁回上訴。 二、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其中包括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以及被自訴案件裁定駁回自訴,同時駁回原告的訴訟。 三、全部終局判決:在原告的聲明下,法院進行全面終局判決。 四、撤回:當事人撤回他們的訴訟或上訴。 五、諭知管轄錯誤:法院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管轄做出判決。 六、和解成立:法院進行和解並完成和解筆錄。 七、刑事訴訟案件依第一百十六點第六款通緝報結:此指的是案件已經根據相關規定通報完結,與附帶民事訴訟應該一同報結。 八、調解成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解,並經法院確定成立。 九、其他情形:包括刑事訴訟因為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病無法出庭,經依法停止審判並經法院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滿一年報結的情況;以及刑事訴訟因大陸地區人民在犯罪後出境而無法出庭而停止審判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該一同報結。 這些解釋來自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1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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