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五、智慧財產刑事訴訟案件,因分案錯誤、改變訴訟程序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一百十六點至第一百二十三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准報「他結」。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25條規定,智慧財產刑事訴訟案件因分案錯誤、改變訴訟程序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照第116點至第123點的規定報結時,可以由報明院長或指定的人准報「他結」。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不在提供的內容中,因此無法提供相關訊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