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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前二點情形,法院得不另立卷宗,而於原卷宗加添新卷面,或將新立之卷宗字號數標於原卷宗號數之右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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