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因調解不成立,經當事人聲請,法院命即為訴訟之辯論,而將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另立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之卷宗號數;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後續行訴訟程序者,亦同。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法條叫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 條」。因此,我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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