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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因調解不成立,經當事人聲請,法院命即為訴訟之辯論,而將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另立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之卷宗號數;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後續行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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