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1 條
十一、因債務人提出異議,而將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應另立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或調解案件之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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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如果債務人提出異議並將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則需要为此另外建立一个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或調解案件的卷宗號數。 相关参考资料暂未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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