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經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仍作為數案,並用原有各卷宗號數。
根據問題描述,這項法規是關於「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中的第10條。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文本,無法從中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內容。因此,我無法就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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