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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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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分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者,應另立卷宗號數。經法官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事件,於更生或清算終止或終結後,聲請免責、撤銷更生、撤銷免責、復權、撤銷復權、許可追加分配、裁定開始清算之事件,應分由原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7 條相關的法規內容或具體範例。

  • 消費者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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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分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者,應另立卷宗號數。經法官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