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分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者,應另立卷宗號數。經法官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事件,於更生或清算終止或終結後,聲請免責、撤銷更生、撤銷免責、復權、撤銷復權、許可追加分配、裁定開始清算之事件,應分由原股辦理。
十七、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分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者,應另立卷宗號數。經法官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事件,於更生或清算終止或終結後,聲請免責、撤銷更生、撤銷免責、復權、撤銷復權、許可追加分配、裁定開始清算之事件,應分由原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