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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7 條

十七、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分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者,應另立卷宗號數。經法官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事件,於更生或清算終止或終結後,聲請免責、撤銷更生、撤銷免責、復權、撤銷復權、許可追加分配、裁定開始清算之事件,應分由原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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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7 條相關的法規內容或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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