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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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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管理人聲請法院許可為追加分配時,應另立卷宗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8條規定,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當清算財團在公告最後分配表後,發現還有可以分配給債權人的財產時,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分配,此時應另外建立一個專門的卷宗號碼。 參考資料: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09年版)》,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law.judicial.gov.tw/law/law_detail.aspx?p=L0020056

  • 消費者名詞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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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管理人聲請法院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