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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8 條

十八、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管理人聲請法院許可為追加分配時,應另立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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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8條規定,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當清算財團在公告最後分配表後,發現還有可以分配給債權人的財產時,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分配,此時應另外建立一個專門的卷宗號碼。 參考資料: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09年版)》,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law.judicial.gov.tw/law/law_detail.aspx?p=L002005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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