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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