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其已分別繫屬者,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且並用原各卷宗號數。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9 條,刑事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若已分別繫屬的案件,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並使用原各卷宗號數。根據這條規定,在進行刑事牽連案件的合併審判時,只需要建立一個卷宗號數。如果已經存在分別繫屬的案件,後續的案件應當合併辦理,並使用原來各個案件的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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