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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刑事案件在審判中,被告、被移送人、受處分人經通緝結案後,而緝獲歸案者,均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緝」字上按原案件種類加冠原字。少年保護事件在審理或執行中,少年經協尋結案後而尋獲歸案者,亦應另立卷宗號數,並在「尋」字上按原案件種類加冠原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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