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1 條
二十一、自訴案件被告之反訴,不另立卷宗號數。 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均應另立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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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問題相關的法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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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自訴案件被告之反訴,不另立卷宗號數。 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均應另立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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