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2 條
二十二、智慧財產民事共同訴訟或就數標的合併提起之訴訟,雖經分別辯論及裁判,仍作為一案,均用原卷宗號數。但因不備共同訴訟或合併之要件,而作為數案分別辦理者,其一用原卷宗號數,其餘另立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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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2條,智慧財產民事共同訴訟或就數標的合併提起之訴訟,即使進行分別辯論和裁判,仍視為一個案件,應使用原有的卷宗號碼。然而,如果因為缺乏共同訴訟或合併訴訟的條件而採取分別辦理的方式,其中一案使用原有的卷宗號碼,而其他案件則另行設立新的卷宗號碼。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在智慧財產民事共同訴訟或合併訴訟中確保統一的處理方式。例如,如果有多個當事人之間存在相同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法院可以將這些訴訟進行合併,作為一個案件處理,並且只使用原有的卷宗號碼。但是,如果其中一些訴訟不符合合併的條件,法院可以另行設立新的卷宗號碼,分別進行辯論和裁判。 參考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司法院全國法院檢察署公報,https://dlisv03.moj.gov.tw/\ 對於智慧財產民事共同訴訟或合併訴訟的案例,目前沒有具體的資料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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