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4 條
二十四、分別提起之數宗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經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仍作為數案,並用原有各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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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分別提起之數宗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經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仍作為數案,並用原有各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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