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因債務人提出異議,而將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應另立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或調解案件之卷宗號數。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5條,當債務人提出異議,將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時,應另立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或調解案件之卷宗號數。 這表示,當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時,法院應將此案件獨立紀錄為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或調解案件,並為其分配一個獨立的卷宗號數。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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