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因調解不成立,經當事人聲請,法院命即為訴訟之辯論,而將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另立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之卷宗號數。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如果因為調解不成功,當事人聲請法院進行訴訟辯論,並且將調解的聲請視為起訴,法院應該對智慧財產民事案件進行獨立的一審訴訟,並給予新的案卷號碼。 參考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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