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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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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因調解不成立,經當事人聲請,法院命即為訴訟之辯論,而將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另立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之卷宗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如果因為調解不成功,當事人聲請法院進行訴訟辯論,並且將調解的聲請視為起訴,法院應該對智慧財產民事案件進行獨立的一審訴訟,並給予新的案卷號碼。 參考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7月28日

  • 辯論名詞
  •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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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因調解不成立,經當事人聲請,法院命即為訴訟之辯論,而將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另立智慧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