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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7 條

二十七、前二點情形,法院得不另立卷宗,而於原卷宗加添新卷面,或將新立之卷宗字號數標於原卷宗號數之右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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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文件《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7條規定了法院在處理民刑事件時的檔案管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情況符合前兩點(不另立卷宗),法院可以在原有的卷宗上添加新的卷面,或者將新立的卷宗字號標在原有卷宗號碼的右側。 例如,假設法院在處理一個民刑案件時,發現有相關的新證據需要被加入案卷中,根據第27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直接在原有卷宗的相應位置上添加新的卷面,並將新的卷宗字號標記在原有卷宗號碼的右側。這樣可以保持原有卷宗的完整性,同時給新的證據找到合適的位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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