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年度案件於以後之年度始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條,如果某年度的案件在以後的年度仍然未結束,則仍以原先的卷宗編號處理。這表示即使案件跨越多個年度,卷宗編號不會改變。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連貫性和一致性,讓辦案人員和相關人士可以較容易地找到相關的案卷和資料。這也有助於方便進一步的調查、審理和審判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案件在2021年開始,但在2022年尚未結案,則該案件仍然以2021年的卷宗編號進行處理。這樣可以確保在不同年度的相同案件間能夠保持卷宗編號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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