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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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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年度案件於以後之年度始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條,如果某年度的案件在以後的年度仍然未結束,則仍以原先的卷宗編號處理。這表示即使案件跨越多個年度,卷宗編號不會改變。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連貫性和一致性,讓辦案人員和相關人士可以較容易地找到相關的案卷和資料。這也有助於方便進一步的調查、審理和審判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案件在2021年開始,但在2022年尚未結案,則該案件仍然以2021年的卷宗編號進行處理。這樣可以確保在不同年度的相同案件間能夠保持卷宗編號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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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某年度案件於以後之年度始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