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5 條
五、民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 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之案件,除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司」字。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案件之卷宗號數,依得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案件範圍種類,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原」字。 國安軍事專業法庭(股)審理案件之卷宗號數,依其審理案件範圍種類,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國」字(國安案件)或「軍」字(軍事案件);少年法庭審理之少年國安軍事案件,則於「少」字後加上「國」(少年國安案件)或「軍」(少年軍事案件)字。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更」字。 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由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審理相關事項者,依下列各款於卷宗號數上冠以字別: (一)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第一審法院依職權或聲請所為有關強制處分事項之處理,於號數上冠以「國審強處」字別;案經撤銷發回更審者,冠以「國審強處更」字別;被告經通緝報結而緝獲歸案者,冠以「國審強處緝」字別。 (二)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第一審法院依職權或聲請所為有關暫行安置事項之處理,於號數上冠以「國審暫安」字別;案經撤銷發回更審者,冠以「國審暫安更」字別;被告經通緝報結而緝獲歸案者,冠以「國審暫安緝」字別。 (三)前二款案件以外,依其審理案件範圍種類,除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國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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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法條所述,對於不同種類的民刑事件,卷宗號數的冠以字樣,以便辨識該案件的類型。根據所附的「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可以確定適用的字樣。司法事務官獨立處理的案件,在號數前加上「司」字,表示其是司法事務官處理的案件。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的案件,在號數前加上「原」字,表示其是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的案件。 軍事專業法庭審理的案件,在號數前加上「軍」字,表示其是軍事專業法庭審理的案件。少年法庭審理的少年軍事案件,在「少」字後加上「軍」字。 對於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發回管轄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其卷宗號數在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樣前加上「憲更」字,表示其是經憲法法庭裁定並發回的案件。 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由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審理相關事項的,根據號數上的字樣有以下幾種情形: 1. 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第一審法院根據職權或聲請所進行的強制處分事項的處理,在卷宗號數上冠以「國審強處」字樣。如果該案經撤銷發回進行更審,則在號數上冠以「國審強處更」字樣。而如果被告通緝並經緝獲归案,則在號數上冠以「國審強處緝」字樣。 2. 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第一審法院根據職權或聲請所進行的暫行安置事項的處理,在卷宗號數上冠以「國審暫安」字樣。如果該案經撤銷發回進行更審,則在號數上冠以「國審暫安更」字樣。而如果被告通緝並經緝獲歸案,則在號數上冠以「國審暫安緝」字樣。 3. 其他種類的案件,根據審理案件的範圍和類型,在號數上冠以相應的字樣,並在其前加上「國審」字樣。 以上解釋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條》的規定進行,參考資料為該法條本身及其解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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