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90010830 號
要旨
檢送地方法院受理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民事裁定或處分聲明不服者編訂案號字別參考表
主旨
檢送「地方法院受理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民事裁定或處分聲明不服者編訂案號字別參考表」1 份供參,請依案件種類編訂正確之案號字別,請查照。
說明
一、茲因部分法院受理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民事裁定或處分聲明不服時,未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規定,於卷宗號數上冠以正確之字別,有礙資訊系統接收及統計作業之正確性,爰彙整相關案號字別製作旨揭參考表,以利各地方法院分案時正確編訂字別。
二、歷來本院相關函釋,因嗣後增訂字別而與前揭對照表不符部分(詳如旨揭參考表「相關函釋」欄所示),並同時停止適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統計處(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