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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處統一字第 1030017545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地院統計系統民事調解事件維護卡,新增「醫小調」及「醫簡調」等字別,其辦案期限為四個月。又刑事交通少年附民案件維護卡所新增之「簡附民緝」及「交簡附民緝」等字別,比照現有附民字別,不設辦案期限

主旨

檢送「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修正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案號字別名稱及其案件種類說明,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函轉本院 103 年 5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14086 號函。二、配合旨揭修正,經洽業管廳釋示各字別辦案期限,地院統計系統民事調解事件維護卡新增「醫小調」、「醫簡調」二字別,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12 款規定,辦案期限為四個月。刑事交通少年附民案件維護卡新增「簡附民緝」、「交簡附民緝」二字別,鑑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即便有特殊原因,亦應於判決時或判決前裁定該管轄法院民事庭審理,爰比照既有附民字別,不設辦案期限管考。

三、檢附原函影本、旨揭對照表修正內容各 1 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統計室(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統計室、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含附件)、刑事廳(含附件)、司法行政廳(含附件)、資訊管理處(含附件)、最高法院統計室(含附件)、本處第一科(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 函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14086 號

主旨

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案號字別名稱及其案件種類說明(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應法院分案業務及醫療糾紛調解事件統計之需,爰於旨揭對照表「一、地方法院部分」之「(一)民事事件」項下案件種類「民事一審調解」中新增「醫小調」、「醫簡調」及「(二)刑事案件」項下案件種類「刑事附民」中新增「簡附民緝」;「交通附民」中新增「交簡附民緝」等案號字別名稱及其案件種類說明。

二、檢送旨揭對照表修正內容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刊登司法院公報)(含附件)、司法周刊社(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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