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處統一字第 1030005133 號
要旨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修正後,地方法院民事二審調解事件部分新增「簡上附民移調」及「交簡上附民移調」等字別,其屬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12 款所規定之案類,故辦案期限均為 4 個月
主旨
檢送「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修正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案號字別名稱及其案件種類說明,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函轉本院 103 年 1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0215 號函。二、配合旨揭修正,地院統計系統民事調解事件維護卡新增「簡上附民移調」、「交簡上附民移調」二字別,依業管廳釋示屬「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12 款之案類,辦案期限皆為四個月。
三、高、地院刑事案件項下「通訊監察案件」案件種類中新增「聲調」、「聲監可」字別,俟「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及查核系統」程式修正後,再配合辦理相關統計作業調整。
四、檢附原函影本、旨揭對照表修正內容各 1 份。
正本
本院民事廳(不含附件)、本院刑事廳(不含附件)、本院司法行政廳(不含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不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統計室(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統計室、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統計室(含附件)、本處第一科(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 函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0215 號
主旨
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案號字別名稱及其案件種類說明,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法院受理一般及交通刑事簡易判決上訴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移付調解事件;以及檢察官依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案件,及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於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聲請法院審查認可案件之需要,爰於旨揭對照表「一、地方法院部分」之「(一)民事事件」項下案件種類「民事二審調解」中新增「簡上附民移調」、「交簡上附民移調」;「(二)刑事案件」項下案件種類「通訊監察案件」中新增「聲調」、「聲監可」及「二、高等法院部分」之「(二)刑事案件」項下案件種類「通訊監察案件」中新增「聲調」、「聲監可」等案號字別名稱及其案件種類說明。
二、檢送旨揭對照表修正內容 1 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院長室(含附件)、本院副院長室(含附件)、本院秘書長室(含附件)、本院副秘書長室(含附件)、本院秘書處(含附件)、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含附件)、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含附件)、本院參事室(含附件)、本院人事處(含附件)、本院會計處(含附件)、本院統計處(含附件)、本院政風處(含附件)、本院公共關係室(含附件)、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刊登司法院公報)(含附件)、司法周刊社(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