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04009 號
要旨
少年保護官於少年執行有期徒刑期間,如有前往探視、慰勉,個案認有必要情形者,得將相關資料送請少年法庭法官核閱
主旨
有關少年執行有期徒刑期間,相關訪視、會談輔導等資料,是否應定期送少年法庭法官核閱,並另立相關卷宗號數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 年 02 月 05 日院彥文正字第 1070000814 號函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同年 1 月 30 日花院嶽少字第 10700001036 號函(相關函文:本院 106 年 12 月 11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 1060032559號秘書長函)。
二、依本院 106 年 12 月 5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32164 號函新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觀感他」字別之「案件種類說明」,該字別係適用於「交付感化教育期間協助輔導事件」。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刑事案件裁判之執行係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又少年保護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2 條第 1、2 項規定,就緩刑或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少年,其保護管束之執行,始有準用同法第三章第二節相關規定。是於少年執行有期徒刑期間,少年保護官如有前往探視、慰勉,個案認有必要情形者,亦得將相關資料送請少年法庭法官核閱,惟因與「觀感他」字別之案件種類說明未合,尚非屬該案號字別之事件,尚無定期送少年法庭法官核閱之問題。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