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7 條
- 1.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2.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
- 3.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下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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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執行裁判原則上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但性質應由法院指揮者除外。
Q · 刑事判決確定後,由誰負責指揮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執行裁判原則上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例如台北地院判決確定,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上訴駁回案件若卷宗仍在下級法院,由下級法院對應檢察署執行。少數性質特殊的執行(如部分沒收)才由法院指揮。
白話解讀
執行裁判的人不是法官,是檢察官。這件事很多人不知道。法官做完判決就退場了,接下來「把這個結果落實到現實」是檢察官的工作。本條規定哪一個檢察署的檢察官有權指揮執行,原則是「對應於做出裁判的法院的檢察署」。如果是上訴駁回的案件,由上級法院對應的檢察署指揮,但卷宗如果還在下級法院,由下級法院對應的檢察署執行。這條看似純技術,但決定了一個受刑人會被哪個地檢署傳喚、要去哪裡報到、誰是承辦檢察官。對被告家屬,這是「我該打去哪個地檢署問進度」的標準答案。對律師,這是判斷管轄、書狀寄送地址、會見地點的依據。108 年的修正把舊法的「推事」改成「法官」、「法院之檢察官」改成「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反映檢察官並非法院成員、而是獨立行使職權的事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為刑事裁判執行的指揮權歸屬規範,確立執行裁判原則上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僅在性質應由法院指揮或有特別規定時例外,體現審檢分立下審判與執行的權限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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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判決確定後該找哪個檢察署?▾
找做出最終裁判法院對應的地檢署,多數案件由地檢署執行。
Q2為什麼是檢察官指揮執行不是法官?▾
審檢分立:法官負責審判定罪,檢察官負責偵查與執行。
Q3上訴被駁回後由哪個檢察署執行?▾
原則由上級法院對應檢察署,但卷宗在下級法院則由下級執行。
Q4什麼情況由法院而非檢察官指揮執行?▾
性質特殊的執行,如部分沒收物處分等。
Q5108年修法改了什麼?▾
將「推事」改「法官」、「法院之檢察官」改「對應檢察署檢察官」。
Q6受刑人要去哪裡報到?▾
由指揮執行的地檢署通知,依裁判法院對應檢察署判斷。
Q7聲請假釋要向哪個檢察署?▾
向指揮執行的檢察署聲請,找錯會被以無管轄權駁回。
Q8家屬想問執行進度打去哪?▾
打去裁判法院所在地的地檢署執行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指揮機關 | 依據 |
|---|---|---|
| 地院判決確定未上訴 | 地院對應地檢署檢察官 | §457 第1項 |
| 上訴駁回、卷宗在地院 | 下級法院對應檢察署檢察官 | §457 第3項 |
| 上訴駁回、卷宗已上送 | 上級法院對應檢察署檢察官 | §457 第2項 |
| 性質特殊之執行 | 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 | §457 第1項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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