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8 條(指揮執行之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但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指揮,毋庸制作指揮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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