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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字;同一字別不分更審次數,統一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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