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字;同一字別不分更審次數,統一序號。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條,當法院將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時,應在案號字別中加上「更」字,並標明發回的次數。同一字別的案件不區分更審的次數,都使用統一的序號。這表示在案件編號中,如果有多次發回或發交更審的情況,會使用「更」字加上對應的次數來識別。據資料顯示,這一規定是為了方便管理和辨識案件,並確保案件的編號是唯一且有序的。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在第一次更審後又被發回,則它的案號字別可能會變成「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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