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法院辦理之案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外有使用其他字樣之必要時,應先報司法院核備。於核備前,仍應就上述對照表所列字別選擇較適當者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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