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法院辦理之案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外有使用其他字樣之必要時,應先報司法院備。於核備前,仍應就上述對照表所列字別選擇較適當者使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