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7 條
七、法院辦理之案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外有使用其他字樣之必要時,應先報司法院核備。於核備前,仍應就上述對照表所列字別選擇較適當者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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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條,當法院辦理的案件需要使用對照表以外的字樣時,應先向司法院報核備。在報核備前,仍應選擇上述對照表所列字別中最適當的字樣使用。 根據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 及臺灣高等法院檔案資訊網的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條的內容較為特殊,並沒有具體針對該法條進行解釋的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詳細的釋義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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