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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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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本訴及反訴分別終結者,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0條,若訴訟案件具有多個訴訟標的,或是有本訴與反訴分開終結,則必須等到所有部分均得報結時方可進行報結程序。具體而言,當所有訴訟標的或本訴及反訴分別結案後,包括判決確定或和解書簽署等情況,才能進行報結。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所有訴訟標的均能得到妥善處理,以促使案件的完整結束。具體例子需參考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相關資料才能提供。

相關函釋 1

  • 反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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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0 條規定:「五十、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本訴及反訴分別終結者,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報結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