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無須製作裁判原本及以其他情形報結之案件,依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審判事務人員須交付終結要旨給紀錄人員登記,且不得超過結案後之第四日。所稱結案,係指本案之繫屬消滅
主旨
貴院函請釋示「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有關報結規定之適用疑義 1 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2 年 6 月 20 日院鎮研謙字第 1020004019 號函。 二、各類民事事件,如符合旨揭要點伍有關報結各點規定,書記官即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報結。 三、「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審判事務人員,除依本注意事項第壹項第四款之規定交付原本外,關於毋庸製作裁判原本及以其他情形報結之案件,須將終結要旨交與紀錄人員登記。其交付日期不得逾結案後之第四日。」所稱「結案」,指本案之繫屬消滅。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