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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71 條

七十一、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者。 (二)撤回更生、清算之聲請者。 (三)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指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法定事由而裁定開始清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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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1條規定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報結的情形。具體而言,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進行報結: (一)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二)撤回更生、清算之聲請。 (三)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這指的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訂明的法定事由而裁定開始清算。 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例說明這些情況。例如,一位債務人在經過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成功地完成了清算,所有債務得以結束。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第71條的規定,該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可以進行報結。 另一個例子是,債務人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突然決定撤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第71條的規定,該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也可以進行報結。 最後,如果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具體列舉的法定事由,法院根據該法規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該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也符合第71條的報結條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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