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75 條
七十五、非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聲請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裁定者。 (二)裁定駁回: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三)全部處分:聲請之全部,經以裁定處分完畢者。 (四)聲請撤回:聲請人撤回其聲請之全部者。 (五)和解成立:聲請之全部,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者。(六)駁回繼續審理之請求:繼續審理請求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七)聲請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六款規定處理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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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5條,非訟事件報結的情況包括裁定移送、裁定駁回、全部處分、聲請撤回、和解成立、駁回繼續審理之請求、聲請有數部分經分別處理完畢。其中,裁定移送指的是將聲請的全部案件移送到其管轄法院,裁定駁回則是對聲請的全部案件做出駁回裁定。全部處分是指對聲請的全部案件作出裁定處分完畢。聲請撤回是指聲請人撤回其聲請的全部案件。和解成立是指法院對聲請的全部案件進行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駁回繼續審理之請求是指對繼續審理請求的全部案件做出駁回裁定。聲請有數部分經分別處理完畢是指對聲請的多個部分案件分別按照前述六項規定進行處理完畢。 參考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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