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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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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公司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經為公司解散或准退股之裁定者。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經為選派公司檢查人,或為命令或准其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之裁定後,並經檢查終結者。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經為解任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者。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法第八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項,經為選派公司清算人之裁定者。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經為指定保存人、核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認可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之裁定者。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經為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裁定後,經為認可債權人會議之協定,或其債權人會議之協定不可能或實行上不可能,而依破產法為破產之宣告者。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經為准許公司重整之裁定後,經依公司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為重整完成之裁定者,或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為終止重整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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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9條,公司事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進行報結: 一、經為公司解散或核准退股之裁定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當公司被解散或經核准退股時,可以進行報結。 二、經為選派公司檢查人,或命令或准其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後,且檢查終結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當公司被選派檢查人,或經命令或准許其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後,並且檢查結束時,可以進行報結。 三、經為解任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當公司的清算人或檢查人被解任時,可以進行報結。 四、經為選派公司清算人之裁定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法第八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項,當公司被選派清算人時,可以進行報結。 五、經為指定保存人、核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認可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之裁定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當裁定涉及指定保存人、核定收買股份價格或者認可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時,可以進行報結。 六、經為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裁定後,經為認可債權人會議之協定,或其債權人會議之協定不可能或實行上不可能,而依破產法為破產之宣告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當公司被命令開始特別清算並經認可債權人會議達成協議,或者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實行協議時,可以依破產法宣告破產後進行報結。 七、經為准許公司重整之裁定後,經依公司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為重整完成之裁定者,或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為終止重整之裁定者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司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和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當公司被准許進行重整並且經公司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裁定為重整完成,或者經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裁定為終止重整時,可以進行報結。 以上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9條,各項情形應在該特定情況發生後進行報結。 參考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司法院。

  • 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
  • 名詞
  • 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
  • 第八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清算人名詞
  • 第八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公司清算名詞
  •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第一百八十九條條文
  • 第三百三十五條條文
  • 破產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
  • 公司重整名詞
  • 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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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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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79 條規定:「七十九、公司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經為公司解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