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八、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一)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七條、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經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之裁定者。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八條、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經許繼續或命必要處置之裁定者。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條,經為共有物證書指定保存人之裁定者。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經為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指定共有物證書保存人之裁定者。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經為拍賣抵押物、質物、留置物、及其他依法律所定擔保物之裁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