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78 條
七十八、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一)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七條、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經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之裁定者。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八條、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經許繼續或命必要處置之裁定者。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條,經為共有物證書指定保存人之裁定者。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經為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指定共有物證書保存人之裁定者。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經為拍賣抵押物、質物、留置物、及其他依法律所定擔保物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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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8條明確了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報結的情形。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件可以進行報結: 一、根據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七條和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的裁定,重新出版了一個新版後,可以報結; 例子:出版社根據法院的裁定,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出版了一本書的新版。 二、根據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八條和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裁定,被允許繼續或必須進行必要的處置,可以報結; 例子:一個拍賣會根據法院的裁定,被允許繼續進行拍賣處置。 三、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七十條的裁定,被指定保存共有物證書的人,可以報結; 例子:法院根據裁定書,指定了一個人負責保存共有物證書。 四、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的裁定,被指定保存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共有物證書的人,可以報結; 例子:法院根據裁定書,指定了一個人負責保存財產權共有物證書。 五、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的裁定,被指定保存拍賣抵押物、質物、留置物、以及其他依法律所定擔保物的人,可以報結; 例子:法院根據裁定書,指定了一個人負責保存拍賣抵押物。 基於以上解釋,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8條的規定,只要事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進行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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