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77 條
七十七、法人監督及維護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三十六條,經為解散法人之裁定者。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三十八條,經為選任清算人之裁定者。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三十九條,經為解除清算人任務之裁定者。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經為許可召集總會之裁定者。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五十八條,經為解散社團之裁定者。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六十二條,經為必要處分之裁定者。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六十三條,經為變更組織之裁定者。 (八)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經為選任臨時董事之裁定並為囑託法人登記處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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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五條,針對法人監督及維護事件,以下列情形之一為基準進行報結: 1.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三十六條,經裁定解散法人。 例如,根據建立法人的相關規定,違法行為或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法人被裁定解散。 2.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三十八條,經裁定選任清算人。 例如,在法人公司宣告破產後,法院可能會指定清算人負責處理法人的清算程序。 3.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三十九條,經裁定解除清算人任務。 例如,在清算程序完成後,法院可能會裁定解除清算人的職務。 4.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經裁定許可召集總會。 例如,若法人組織需要召開總會討論重大事務,必須經法院許可進行。 5.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五十八條,經裁定解散社團。 例如,在社團違反法律或其他條件時,法院可能會裁定解散該社團。 6.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六十二條,經裁定必要處分。 例如,在法人遭遇極端狀況或危機時,法院可能會裁定必要的處分措施。 7.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六十三條,經裁定變更組織。 例如,在法人組織需要進行重大變更時,法院可能會裁定該變更。 8.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經裁定選任臨時董事並且進行法人登記。 例如,在法人公司遇到董事缺位或其他緊急狀況時,法院可能會裁定選任臨時董事並進行法人登記手續。 以上所提及的法律規定需依據參考資料中的《非訟事件法》進行逐條釋義與說明,並舉例說明每一項的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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