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七、法人監督及維護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三十六條,經為解散法人之裁定者。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三十八條,經為選任清算人之裁定者。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三十九條,經為解除清算人任務之裁定者。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經為許可召集總會之裁定者。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五十八條,經為解散社團之裁定者。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六十二條,經為必要處分之裁定者。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六十三條,經為變更組織之裁定者。 (八)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經為選任臨時董事之裁定並為囑託法人登記處登記者。